根據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對當事人鄭樹開、姚順興、鄭少群、李國防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龍華中路旁建設鋼結構鐵皮棚的行為作出了《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5〕1號),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5〕1號)公告送達。
鄭樹開、姚順興、鄭少群、李國防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法制股(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道半環北路向秀麗公園南門側,聯系電話:0763-3311612)領取《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5〕1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8月25日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鄭樹開、姚順興、鄭少群、李國防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龍華中路旁建設1個建筑物,涉案建筑物為鋼結構鐵皮棚,長約45米,寬約4.5米,占地面積約202.5平方米,建筑面積約202.5平方米。 | 本機關已于2024年6月25日、7月3日、7月4日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4〕34號),要求當事人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現本機關催告當事人: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龍華中路旁建設的建筑物鋼結構鐵皮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強制拆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三日內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 城區城執行催 〔20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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